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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秋宁与胡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秋宁;胡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黄秋宁。委托代理人丁挥,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镇。委托代理人邓远东,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一玲,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宁与被告胡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黄秋宁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李庭生人民陪审员  李喜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以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