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诉执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绍兴锐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锐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诉执初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锐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中兴大道以东群贤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叶伟锦,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水斌,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绍兴锐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黄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绍兴锐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2011)武诉执初字第20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1)向绍兴锐亿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00元、运费4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货款140000元自2008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付),(2)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费用3410元、申请执行费206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黄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周柱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明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