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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718陆风与朱明岗、陆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风,朱明岗,陆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陆风,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戴瑞兵,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岗,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无锡市新区。被告陆文静,女,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无锡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风与被告朱明岗、被告陆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明岗在2011年5月21日向新安派出所报案称其向陆风出具的借条系被陆风胁迫所写,是当时赌博所欠下的赌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处理。审 判 长  邱吉珥代理审判员  黄思佳人民陪审员  胡静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