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41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41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东明。委托代理人:金笑,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娟。委托代理人:陈少华、蔡莹,均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宇人民陪审员 康国安人民陪审员 许秀敏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楚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