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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海平与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平,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杨海平,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委托代理人:胡海水,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组织机构代码:78430458-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小港街道东岗蹊村。负责人:姜海平。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53508-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平与被告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以三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平撤回对被告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3.5元,由原告杨海平负担。审 判 员 冯一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哲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