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94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8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安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律师。辩护人邓某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10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宏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安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10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利 鹏代理审判员 叶 金 花代理审判员 孙 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