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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贤君与张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君,张军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122号原告:王贤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12204024),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军飞(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03200329),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君与被告张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君撤回对被告张军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贤君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宋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