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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绥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峰与榆林海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榆林海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绥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张峰。委托代理人,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海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与被告榆林海鑫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充分,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峰撤回起诉。审判长  康学胜审判员  李海燕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