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繁民一初字第0955号
原告:江万青,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繁昌县。
被告:孙修刚,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繁昌县。
被告:高梅,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高世玲,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芜湖市三山区。
原告江万青诉被告孙修刚、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万青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万青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江万青负担。
审判员 姚维贵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