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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繁民一初字第0955号

江万青与孙修刚、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万青,孙修刚,高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繁民一初字第0955号

原告:江万青,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繁昌县。

被告:孙修刚,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繁昌县。

被告:高梅,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高世玲,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芜湖市三山区。

原告江万青诉被告孙修刚、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万青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万青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江万青负担。

审判员  姚维贵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