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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第三人仰天七组土地承包合同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安某某,周至县哑柏镇仰天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全效,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乃奇,男,52岁,汉族,住周至县哑柏镇仰天村7组,农民。被告安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安竹庵,男,53岁,住周至县青化乡杏园村三组。第三人周至县哑柏镇仰天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仰天七组)。负责人袁三存,组长。委托代理人孟亚红,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第三人仰天七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全效、段乃奇,被告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安竹庵,第三人仰天七组负责人袁三存及委托代理人孟亚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自己是仰天七组村民,自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时,便承包了农场西路南0.98亩耕地,场面地0.38亩,一直耕种。2010夏天,被告声称与第三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要将该地进行耕种,遂与原告发生纠纷,致使原告无法耕种该土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终止履行。并由被告与第三人连带赔偿损失2000元。被告安某某辩称,我是从仰天七组承包的地,仰天七组组长告诉我,发包土地是组里开过会的,所以我才与仰天七组订立合同。还有几个村民代表也签了字。等我种苗子时,胡红斌进行阻挡,我才知道那块地以前是胡红斌耕种的。但我不知道该地与原告胡某某有什么关系。第三人述称,原告所称土地是组上预留的机动地,组上召开村民会议后发包,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之父以户主名义参与了村民会议,并签字同意,所以原告无诉讼资格。经审理查明,仰天七组为筹集资金给本组打井,于2008年7月31日召开村民会议,方案为:1、收回农场西14亩地租用权,根据实际情况出租期可延长10-20年,为打井筹集资金。2、收回农场西双电杆地由集体出租。3、收回场面地,可向本队社员出售宅基地。当时参加会议的部分村民同意。2011年3月1日被告安某某与仰天七组签订了合同:被告承包本组最南的双电杆和北边14亩两块地。合同中规定的地块里有0.98亩从1996年起由胡某某家里耕种,后胡某某与胡红斌分家后,由胡红斌耕种。本院认为,土地的经营权是否出租、发包在于土地所有权人,本案的被告不是土地所有权人,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属仰天七组。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是适格被告,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赞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梁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