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宁与彭要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彭要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舟山万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张宁(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7910242012),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彭要宏(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6811205493),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沧海路1918弄上东国际2幢23楼。被告:舟山万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东镇东兴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邵学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彭要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舟山万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对被告彭要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舟山万美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