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976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无业。被告李某丁。第三人李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丁、李某丙、第三人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7元,本院退付原告97元。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