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坊民初字第644-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潍坊京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炳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京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炳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坊民初字第644-1号原告潍坊京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宝华,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胜,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北环路东升村一组122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被告赵炳强,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琦,潍坊坊子同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我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京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炳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京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京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郝 琳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