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362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吉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百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百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20号原告四川吉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六楼。法定代表人程大伟,四川吉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传均,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百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116号。法定代表人马小凤,成都百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杰,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吉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百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吉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四川吉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