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辛娜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辛娜;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辛娜,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辛尊民,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辛卫,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东,系该村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辛成利,该组组长。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辛娜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古城村村委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东古城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古城村一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娜之委托代理人辛尊民、被告东古城村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辛卫之委托代理人田东、被告东古城村一组之诉讼代表人辛成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出生于被告东古城村组,一直在该村组居住生活,户籍也一直在该村组,是该村组合法村民。2009年10月,被告东古城村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出租补偿款4961.67元。但上述款项均未给她分配,后经多次协商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她土地出租补偿款4961.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东古城村村委会承认原告所诉部分事实,又辩称:2009年10月份,东古城村部分可耕地被西安鼎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用。在租用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两委会于2008年年底制定的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在村里张贴了该分配方案及名单。因原告系出嫁女,故未给其分配。具体是由组上执行的。被告东古城村一组承认原告户籍在其村组,亦承认未给原告发放土地出租补偿款4961.67元的事实。但辩称,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经村委会组织两委会全体成员、各村组组长、群众代表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的。每位村民应分配4961.67元。因原告系出嫁女,故村组未给其分配土地出租补偿款。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东古城村一组姑娘,户籍在东古城村**,未婚。2009年10月份,东古城村部分可耕地被西安鼎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用,东古城村村委会召开大会制定分配方案,对于已经结婚而户口未迁者,不予分配。被告东古城村一组以原告已结婚为由未给其分配土地出租补偿款,其余村民每人分得租地补偿款4961.67元。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东古城村村委会及东古城村一组给其分配该土地出租补偿款庭审辩理由,庭审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二被告通过的征地款分配方案系村民自治行为,应予保护和支持。但村民自治行为讨论决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原告未婚,户籍仍登记在被告东古城村**处,具有被告村组合法的村民资格,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与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土地补偿款。被告东古城村村的土地出租补偿款分配方案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分得征地款,依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古城村一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辛娜土地出租补偿款共计4961.67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东古城村村委会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古城村一组负担,连同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