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76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第3765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殷某甲,系张某甲之母。被告张某乙,系张某甲之父。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毅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之法定代理人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其父、母打架后,其由母亲殷某甲独立抚养,其父未支付抚养费,其母工资不足以维持母子生活,现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500元。被告张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无陈述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殷某甲于2011年9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9月28日本院判决驳回殷某甲的诉讼请求。自2011年7月起,原告即由其母独立抚养,被告张某乙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另查明,张某乙月工资约1800元。殷某甲月��资约1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以维持正常生活。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被告作为原告之父,对原告有抚养义务,拒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显属错误。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乙从本判决生效的当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张某甲抚养费500元,每月25日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执行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 毅 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