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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绍兴宏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宏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346号申请人:绍兴宏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北泉街**幢*号。法定代表人:孙红波,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绍兴宏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因遗失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700051/20254788、出票日期2011年8月15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群力复合材料厂(普通合伙)、收款人宁波富知利化纤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背书人宁波富知利化纤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绍兴宏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绍兴宏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