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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文与张银祥、陈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张银祥;陈素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605号原告张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奕琼、倪晓乐。被告张银祥。被告陈素妹。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时嫦、周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与被告张银祥、陈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文负担。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 陪 审员 陆永海人民 陪 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江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