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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蓉慧与马蓉蛟、马欣、马蓉英、刘文芳、刘文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蓉慧,马蓉蛟,马欣,马蓉英,刘文芳,刘文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899号原告马蓉慧,男,出生于1955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罗天正,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马蓉蛟,男,出生于1949年11月9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马欣,女,出生于1983年2月9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马蓉英,女,出生于1957年4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马欣亲属,特别授权。被告马蓉英,女,出生于1957年4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6号35栋38号。被告刘文芳,女,出生于1955年7月22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都燕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涂雄峰,男,出生于1986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一般授权。被告刘文兰,女,出生于1951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都燕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涂雄峰,男,出生于1986年1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蓉慧与被告马蓉蛟、马欣、马蓉英、刘文芳、刘文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蓉慧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蓉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蓉慧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