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齐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四达印染厂与绍兴县华业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四达印染厂;绍兴县华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浙江四达印染厂。法定代表人:钱阿法。委托代理人:韩燕华、黄龙辉。被告:绍兴县华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达印染厂诉被告绍兴县华业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业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四达印染厂对绍兴县华业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四达印染厂负担。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