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至县二曲信用社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二曲信用社,住所地:周至县城中心街29号。法定代表人寇某某,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周至县二曲镇北泉巷县委家属楼。本院在执行周至县二曲信用社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某某已于2011年5月25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5000元及其利息,及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各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周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