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先华与叶旭东、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景安投资有限公司、陈政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先华,叶旭东,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景安投资有限公司,陈政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龙先华,男,出生于1980年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成高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叶旭东,男,出生于1971年5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汉路239号。法定代表人伍全胜,董事长。被告四川景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龙路8号19-1幢32号。法定代表人时克义,经理。被告陈政江,男,出生于1970年8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先华与被告叶旭东、成都明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景安投资有限公司、陈政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先华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先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先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文彬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