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绥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炳忠、刘向东与被执行人慕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忠,刘向东,慕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绥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忠,男,195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雕山村。被执行人刘向东,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辛店居委新农村。被执行人慕永宁,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炳忠、刘向东与被执行人慕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的(2007)绥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炳忠、刘向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慕永宁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炳忠、刘向东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绥执字第0012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慕永宁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光成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党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