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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泌执裁字第360-2号

张毛孩与刘兴举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毛孩,刘兴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360-2号申请执行人张毛孩,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刘兴举,男,40岁,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毛孩与被执行人刘兴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以职权查证,被执行人刘兴举有银行存款3374.25元,已扣划至本院银行帐户,现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泌执字第3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 玺

审判员 孟庆国

审判员 胡昌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松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