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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汉执恢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周全珍与杨万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全珍,杨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汉执恢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周全珍,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茨沟镇。被执行人杨万林,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农民。周全珍诉杨万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1999)安五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万林赔偿周全珍治伤损失5635.9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万林于2000年10月2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以身体多病为由一直未给付。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1999)安汉执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终结执行。现周全珍提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恢复执行。受理后,本院派执行人员到东镇村,通过村干部再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权利人同意放弃部分请求,但至少要3000元,杨万林仅筹借了1700元,再无钱给付。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救助金救助1300元。本案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安五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瑞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