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红余与汤中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红余;汤中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李红余。被告汤中米。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李石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余与被告汤中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余于2011年11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余负担。审 判 长 戴亦蕾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