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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下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刑初字第51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罗龙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正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罗龙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6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H5P**号灰色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驶该车沿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中路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当民警将该结果告知黄某时,其趁民警不备欲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当场追回抓获归案。经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的供述,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案件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视频录像及音频资料、照片、被告人的人员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因涉嫌醉酒驾车被查处时逃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毓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