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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54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单文堂、尹彦明等与靳英权、荣莎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文堂,尹彦明,单瑞鑫,梁玉荣,靳英权,荣莎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473号原告单文堂。原告尹彦明。原告单瑞鑫。法定代表人尹彦明。系单瑞鑫母亲。原告梁玉荣,1956年10月1月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朝耀,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博,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靳英权。被告荣莎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号亚美伟博大厦。代表人但清滚。原告单文堂、尹彦明、单瑞鑫、梁玉荣与被告靳英权、荣莎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文堂、尹彦明、单瑞鑫、梁玉荣于201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文堂、尹彦明、单瑞鑫、梁玉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审 判 员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