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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柴国宝与张家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国宝,张家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49号原告:柴国宝,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张家达,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国宝与被告张家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国宝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国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国宝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