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柴国宝与张家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国宝,张家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49号原告:柴国宝,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张家达,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国宝与被告张家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国宝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国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国宝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