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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慧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慧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象西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粤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挺,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张慧峰,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俊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