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川与被告宏宇公司、华安公司、怡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川,陕西宏宇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879号原告:林川,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林放(系原告林川之父),男。委托代理人:王炳森,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宏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璇,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焱,陕西宏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崔景春,男,陕西宏宇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忠辉,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居荣,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忠辉,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居荣,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川与被告陕西宏宇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川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90元退还原告林川。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