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尖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普能施工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南京飞虹矿机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尖商初字第9-4号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普能施工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南京飞虹矿机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尖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中,有一处需要补正的内容,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页第四行的“委托代理人权守昭,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更正为“委托代理人权守昭,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