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