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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5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2011年8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8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文艺路十字华润万家超市负一层,将该超市放置的塑料周转箱45个盗走(经评估价值1305元),后逃离。2、2011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文艺路十字华润万家超市负一层,以同样的方式将该超市放置的塑料周转箱36个盗走(经评估价值941元),逃离时被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刘伟涛、沈利、李庆龙、刘海朝、陈守宏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情况说明、案情说明、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宗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00元,剩余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