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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模化与吴利勇管辖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模化,吴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2923号原告:薛模化,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薛模群,系原告哥哥。被告:吴利勇,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李珍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模化诉被告吴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吴利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合肥市琅琊山路与临淮路交口琅琊山路综合楼602室,故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吴利勇提交的房地产权证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合肥市琅琊山路与临淮路交口琅琊山路综合楼602室,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