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郯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祗生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止鹤,徐祗生,徐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徐止鹤,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徐祗生,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徐泉中,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32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祗生有五征农用三轮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祗生有五征农用三轮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籍,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