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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7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蒋涛与董国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涛,董国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718号原告蒋涛。委托代理人郭平、闰小利,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国庆。委托代理人邱阿甲。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电科技园*座***层。负责人王增顺。委托代理人张巍。原告蒋涛与被告董国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涛撤诉。诉讼费491元,退491元(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