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法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苏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法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被执行人苏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苏某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案件款162673.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34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全部案件款,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