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牛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10号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四面城镇东大村民委*组。被告:牛某某,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坤都村民委*组**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被告牛某某妻子),女,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私下与被告牛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7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人民陪审员 李有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