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普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舟普商初字第603号原告项某某。被告严某某。原告项某某诉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项某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承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项某某、被告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某某诉称,2011年4月30日及6月30日,被告严某某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张。此后,被告仅归还了3万元,余款7万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人民币,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项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二份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严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口头答辩称,其确实向原告借款10万元,每月以四分利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今年10月,目前尚欠7万元未还。因该二笔借款系帮他人代借,目前自己欠缺还款能力,希望能适当延长还款时间。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原告项某某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项某某放弃要求被告严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及6月30日,被告严某某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张。被告严某某按月利率4%向原告支付了利息。此后,被告归还了3万元,余款7万元未还。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项某某提供借款给被告严某某人民币1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严某某催讨。被告严某某归还了3万元,尚有7万元经原告催讨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项某某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承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