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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泸泸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泸县兴隆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口之福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泸泸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兴隆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法定代表人郑秀金,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口之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法定代表人周权峰。关于泸县兴隆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口之福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0)泸泸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已被璧山县人民法院查封,现暂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泸泸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廖 斌审判员  官晓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