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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7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小丽与刘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79号原告王某,住址四川省都江堰。被告刘某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白松灵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结婚,于2006年7月离婚,小孩刘某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由于小孩的成长,需要用更多的时间照顾,刘某甲由于工作原因没有太多的时间,现请求法院判令:小孩刘某乙的扶养权变更给王某。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抚养费由双方私下协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双方于2006年7月3日于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刘某乙现9周岁,跟随被告生活,于深圳市水围小学就读四年级。另查,原告称其现已再婚,目前从事公司文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安排;被告称其尚未再婚,现从事销售业务工作,工作时间不固定,难以照顾小孩,年薪10万元。双方均确认原告现生活状况更适合照顾小孩,抚养费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的,子女抚养由双方自行协商。本案双方离婚时,虽约定由被告抚养小孩,现双方根据各自实际生活状况,协商确定由原告抚养小孩,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小孩成长,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小孩刘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