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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中欧经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欧经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武侯行初字第29号原告成都中欧经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悠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建国,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旺,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致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洪举,局长。原告成都中欧经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0]446)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川高法[2011]37)要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案件审理中,原告成都中欧经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达成和解,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欧经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欧经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中欧经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英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