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知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应金娥与方力娟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应金娥;方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276号原告:应金娥。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力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金娥诉被告方力娟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金娥撤回对被告方力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