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知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唐新玉与李利清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玉,李利清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289号原告:唐新玉。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李利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玉诉被告李利清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新玉撤回对被告李利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0元,合计67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