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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知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彬、章月云等与安吉天下竹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彬;章月云;安吉竹天下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吉天下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知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彬。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月云。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竹天下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海。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卞国雄。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昆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天下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元平。上诉人李彬、章月云、安吉竹天下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吉天下竹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湖知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彬、章月云、安吉竹天下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彬、章月云、安吉竹天下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彬、章月云、安吉竹天下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李彬、章月云、安吉竹天下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燕如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