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建巨、张庆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张建巨;张庆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琦,唐山广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建巨。被告张庆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巨、张庆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