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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志强诉保致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致祥,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保致祥,男,生于1974年9月9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志强,男,生于1961年12月1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刘志强诉保致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2011)陇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保致祥向本院申请要求刘志强退还垫支费用7248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志强于2011年11月24日将保致祥垫支费用人民币72482.40元退还保致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陇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