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齐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盛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金长城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盛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诸暨市金长城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商初字第142号原告:绍兴盛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谡。被告:诸暨市金长城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利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盛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金长城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盛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诸暨市金长城织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暨市金长城织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