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黎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黎民初字第242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33年9月13日出生,系山西省黎城县南委泉乡人,现住原籍。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约55岁,系山西省黎城县南委泉乡人,现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云波审判员 李绍敏审判员 韩立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