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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黎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黎民初字第242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33年9月13日出生,系山西省黎城县南委泉乡人,现住原籍。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约55岁,系山西省黎城县南委泉乡人,现住原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云波审判员  李绍敏审判员  韩立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